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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发布“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上)
2026-08-21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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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21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强化检察监督,促进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典型案例。这批典型案例聚焦新型毒品、网络犯罪、强制报告等当前社会关注的涉未成年人保护热点难点问题,集中体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增强“预防就是保护、惩治也是挽救”意识,在依法惩治、精准帮教、权益保护、数智赋能、协同治理等方面的有益实践,为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涉未成年人案件提供实践范本。

案例一

赵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

——强化分级干预,综合治理校园不良朋辈关系

【关键词】

不良朋辈关系  精准矫治  闭环管理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赵某某(男,16岁)与钱某某(男,15岁)为争夺“校园老大”名号,各自纠集余某某(男,16岁)、黄某某(男,17岁)、陆某某(男,16岁)、孙某某(男,15岁)等共15名未成年人进行斗殴,造成2人轻微伤。6月,公安机关以赵某某等4人涉嫌聚众斗殴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9月,浙江省湖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对具有纠集、持械等情节的赵某某、陆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获法院有罪判决;对具有立功、从犯等情节的余某某、黄某某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开展帮教考察;对存在严重不良行为的钱某某、孙某某等11人,督促公安机关在行政处罚中同步落实矫治教育措施。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识别校园不良朋辈风险,量化评估准确分级定责。检察机关通过“讯问+社会调查+心理测评+网络数据分析”四位一体方式,精准识别涉案未成年人通过暴力拉帮结派争夺校园支配地位的不良行为。该行为背后潜藏不良朋辈风险,容易导致未成年人价值观扭曲、违法犯罪,形成“以暴制暴”恶性循环,且隐蔽性强,属于学校难发现、家庭难监管的治理盲区。为实现精准干预,检察机关依托检警协作机制,综合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作用、主观恶性、家庭监护状况、心理偏差程度等因素进行量化评估。经评估,赵某某、陆某某主动纠集人员、持械参与斗殴,在校外结交社会不良人员,在校内长期以暴力手段树立威信,再犯风险较高;余某某、黄某某虽积极参加,但主要出于好奇和从众心理,在不良群体中处于边缘从属地位,且有协助抓捕他人的立功表现,悔罪态度良好,再犯风险低;钱某某等11名未成年人尚未构成刑事犯罪,其中钱某某、孙某某是推动“校园老大”争夺的关键人员,但二人系受不良文化影响,未实施严重暴力行为,其余9名未成年人均为被动跟随或临时起意加入,无逞强斗狠意图。据此,检察机关提出差异化分类处理意见,并协同公安机关落实精准矫治措施。

(二)创新共建矫治资源枢纽,为分流处遇建立精准转介平台。该区检察院联合公安机关,推动区委、区政府支持成立“未成年人关爱中心”,将其打造为全区矫治资源管理枢纽,统筹整合司法、教育、社工等各方力量,面向需矫治的未成年人,精准转介至相应的社会观护基地或家庭教育服务站,确保矫治措施规范、有序实施。该中心在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指导下,同时承担行政处罚与专门教育之间的衔接转换职能。对矫治成效不明显的人员,经评估后及时建议公安机关启动专门学校送入程序;专门学校结业人员,仍由中心持续跟踪帮教,实现从处罚到教育、从矫治到回归的全流程闭环管理,有效防止行为反弹,切实弥合行政处罚与专门教育之间的执行断点。本案中,对违法情节严重、再犯风险较高的赵某某、陆某某,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对因好奇参与、无不良前科的在校生余某某、黄某某,依法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依托该中心构建“检察机关+学校+社工”三方联动帮教机制,安排定期参与志愿服务,并由专业社工进行一对一心理干预,消除不良群体文化对其价值观的影响。对法治观念淡薄、崇尚暴力规则的钱某某、孙某某等6人,以法治教育基地为主阵地,在训诫教育基础上引入认知行为疗法和法治微课,安排从事社会服务,消解虚幻权力感。对因家庭监护缺失、寻求归属感的陈某某等3人,依托妇儿驿站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引入社工进行心理疏导,矫正其从众依附心理。对因厌学辍学、受不良朋辈拉拢的沈某某等2人,安排至关爱中心接受观护,由司法社工制定个性化学业技能衔接计划,帮助其重返正轨。截至目前,本案被矫治、帮教对象均未再犯,其中10人已返校或就业,表现良好。

(三)协同综合治理,净化校园内外环境。针对不良朋辈聚集引发的校内攀比滋事问题,检察机关依托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联合区教育局制定《检察官法治副校长实职化履职工作细则》,明确法治副校长服务学校建立完善纠纷协商机制,并协同属地派出所建立“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司法介入”三级处置机制;探索运用“校园防欺凌平台”智能设备,实现自动报警与及时干预有效衔接。针对校外文身店、台球室等场所传播不良文化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推动专项整治,净化校外环境。在此基础上,构建以区未成年人关爱中心为枢纽,乡镇街道、村社学校协同的罪错未成年人预防矫治网络,将“行为评估—分类处置—靶向矫治—环境清源”闭环机制纳入平安建设工作,着力推动长效机制全域延伸。截至2025年12月,该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数量同比下降33.68%。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要聚焦案件背后校园不良朋辈关系隐性风险,推动办案理念从“行为定性”向“角色识别”深化。研判分析未成年人在暴力冲突及校园不良朋辈支配关系中的作用地位,对推动冲突发生、积极参与打架斗殴等再犯风险较高的,依法惩处并落实矫治教育措施;对跟风从众参与、未实施暴力行为等再犯风险较低的,依法从宽处理并实施精准帮教。依托“未成年人关爱中心”搭建司法矫治资源枢纽,促进司法处置与社会保护之间的机制衔接,有效破解涉众型未成年人案件处置泛化难题。同时,聚焦校园内外治理难点,通过建立长效机制、运用智能设备、推动专项治理等方式,推动形成“办案—治理—促治”一体推进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与协同治理工作格局。

案例二

韩某某盗窃案

——精准把脉涉罪成因,立体帮教引领归途

【关键词】

困境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立体帮教  协同共治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至2024年7月,韩某某(男,首次作案时16岁)先后三次在城郊乡村盗窃电动车3辆,经鉴定价值折合人民币3085元,销赃获利人民币1650元。到案后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3名被害人谅解。经不公开听证,2024年11月29日,河南省焦作市某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韩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针对涉罪成因开展跟踪帮教工作。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聚焦个体与环境不良互动,深度剖析犯罪成因。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韩某某违法所得主要用于购买生活必需品,且其情绪状态消极、焦虑,遂决定开展系统社会调查,深入追溯犯罪根源。联合公安、心理咨询师、司法社工,聚焦“个体—家庭—环境”互动关系,精准查明其走上歧途的关键动因:一是家庭变故与生存压力。2023年初,父亲韩某甲罹患重病,直接导致韩某某家庭经济支柱崩塌,收入锐减至仅靠奶奶微薄养老金维持,家庭陷入急迫生存困境。二是监护缺失与不良示范。父亲韩某甲自身在困境中未能正确应对,反而染上小偷小摸恶习并消极逃避家庭责任,不仅导致家庭监护严重缺位,更为韩某某提供了错误的行为示范,加剧了家庭功能的失调。三是个体认知与能力局限。处于价值观成型关键期的韩某某,因早年父母离异、性格内向、初中辍学且无一技之长,面对突如其来的重压,心态失衡,“赚快钱”的渴望强烈。综合调查认为,韩某某的犯罪行为并非单一因素所致,而是突发家庭危机、不良监护示范等多重负面因素与其身为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个体心理认知局限相互作用、恶性循环的结果。检察机关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后,联合公安机关对其开展教育训诫,使其在法律威严下反思自省、改过自新。

(二)构建立体帮教体系,以系统干预助力迷途少年重归正途。针对本案反映出的多重犯罪成因,检察机关联合多部门构建了以“重塑支持环境、赋能个体成长”为核心目标的立体帮教体系,多元推进困境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一是以家庭教育与政策托底夯实“根基”。联合公安、妇联对其父亲韩某甲开展家庭教育指导,通过训诫、行为矫正与亲职教育,督促其转变不良行为、履行监护职责,并由妇联持续监督回访,旨在消除代际不良影响。主动协调民政部门、村委核实韩某某家庭困境,依法为其家庭办理低保、申请临时救助,并根据其父亲身体状况提供村内公益性岗位,从根本上缓解生存焦虑,为帮教创造稳定条件。二是以观念矫正与技能培训筑牢“枝干”。协同公安、教育部门将其送入专门学校,依托专业矫治团队,通过定制课程、心理疏导、谈心谈话等方式,针对性解决其心理压力与法治观念淡薄问题,筑牢守法向善的思想根基。联系人社部门提供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并协调企业提供就业岗位,使其通过合法劳动自立成为可能,最终帮助韩某某在当地某玩具制品厂实现就业。三是以跟踪回访与长效关爱护航“果实”。协同村委建立动态跟踪与巩固机制,通过跟踪回访,密切关注韩某某的思想动态、工作表现及家庭关系改善情况,评估帮教措施实效,及时提供必要支持。跟踪回访显示,韩某某思想积极、工作稳定,已顺利开启全新生活。

(三)开展类案矫治预防,推进末端治理和前端预防。针对本案中反映的未成年人因一时困顿误入歧途问题,检察机关深化部门协作配合,聚力推进末端治理和前端预防,阻断困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恶性循环。一方面,聚焦“已病”抓治理。全面梳理近三年全市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对52名有家庭困难背景因素的罪错未成年人建立个人档案,联合妇联、公安、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围绕罪错未成年人的家庭贫困程度、违法犯罪情节进行分析研判,通过专门教育、民政救助、家庭教育指导、就业指导等措施,开展针对性分级干预和教育帮扶,建立“发现—调查—矫治—干预”的全周期预防治理体系。另一方面,聚焦“未病”抓预防。结合河南省《检民协作深化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加强与民政部门协作配合,对各县(区)有家庭困难背景的未成年人进行梳理汇总,充分发挥未保工作站、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特邀检察官助理等作用,在线索发现、政策支持、联动帮扶、源头治理等方面融合发力,切实预防和减少困境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发生。截至2025年12月,已协助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8人,提供心理疏导、行为矫治22人次。

【典型意义】

针对未成年人多次盗窃犯罪要注重深挖成因,围绕个体、家庭、环境等维度增强社会调查的准确度和针对性。检察机关在开展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和治理过程中,应加大对困境未成年人涉罪现象的关注,督促监护人履行职责,联合相关部门、联动社会资源开展立体帮教,综合运用惩治、帮扶、教育、干预等措施,帮助罪错未成年人走出困境,从源头上阻断反复盗窃等行为的恶性循环。同时要聚焦源头预防,加强类案治理,协调各方推动建立司法保护与社会保护衔接机制,推动未成年人保护从被动救济转向主动预防。

案例三

邹某某等人贩卖毒品案

——前置筛查电子烟涉毒风险,共筑未成年人安全防护网

【关键词】

新型毒品防治  含依托咪酯电子烟  靶向矫治  协同治理

【基本案情】

广东省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过程中,发现通过网络非法销售含依托咪酯电子烟(俗称“上头电子烟”)的案件线索,遂将该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查获邹某某(男,16岁)、江某某(男,16岁)、余某某(女,15岁)、邓某某(女,13岁)等未成年人结伙,共同购入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40余支,并通过网络贩卖获利。

2024年5月,广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邹某某、江某某提起公诉,二人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经邹某某检举,上家李某某被抓获并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对于其他两名涉案未成年人,综合考虑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帮教效果等情况,分别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矫治教育的处理。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强化风险早期识别,及时发现涉毒线索。检察机关定期入校开展法治宣讲、动态跟踪,针对校方反馈存在不良行为倾向的重点学生群体,逐一建立专门成长档案,持续关注并及时干预,强化犯罪风险的前端筛查与早期识别。在此过程中,发现其中部分学生近期频繁接触、吸食电子烟。检察机关及时研判风险,以新列管的毒品物质依托咪酯常被伪装成电子烟售卖为警示案例,对重点学校、重点学生群体开展防范新型毒品电子烟专题法治讲座。讲座互动交流环节,有学生反映在网络平台可以浏览到售卖“上头电子烟”等信息,希望加强此类不良信息治理。检察机关立即行动,运用大数据筛查技术,提炼“未成年人”、“上头电子烟”、“广州”等关键词在相关网络平台进行检索,梳理出130余条可疑信息。经过进一步核查、综合研判,锁定15个存在高度贩售嫌疑的网络账号,并迅速将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经侦查,公安机关确定5个涉及销售含依托咪酯电子烟的网络账号,抓获邹某某等4名涉案未成年人。

(二)聚焦涉毒成因靶向施策,精准帮教矫治。检察机关联合司法社工开展社会调查和风险评估,全面准确分析涉案未成年人涉毒原因,制定个性化帮教方案,助力实现从被动矫治到主动悔改的转变。一是针对受错误价值观影响而将售卖含毒电子烟视为牟利和炫耀手段的邹某某与江某某,借助服刑监区“广府”舞狮表演训练传导传统文化所蕴含的守纪、拼搏精神,引导他们重塑价值观;强化禁毒警示体验,通过情景模拟、观看禁毒视频等使其直观感受新型毒品危害,安排二人担任监区禁毒宣讲员,促其行为纠偏。邹某某主动检举他人贩毒线索立功。二是针对沉迷网络接触含毒电子烟信息、不清楚其危害的余某某,在附条件考验期制定了重在知识补强与技能培训的帮教措施。通过组织戒毒所参观、学习线上禁毒课程、参与社区禁毒宣传等强化其禁毒意识,余某某还成为社区禁毒普法志愿者;利用传统剪纸技能训练培养正向兴趣爱好,助其戒除网瘾,根据个人意愿对接观护基地企业提供服装制作的试岗机会,助力其顺利回归社会。三是针对家庭教育缺失的邓某某,在接受专门学校教育矫治的同时,联合社工、心理咨询师定期开展以“重建家庭信任、提升拒毒能力”为重点的线上家庭教育指导,并由法治副校长持续跟踪矫治成效,助其顺利回归校园。

(三)深化协同治理,筑牢新型毒品犯罪防线。面对新型毒品向未成年人渗透、交易隐蔽化态势,检察机关积极推动构建多元共治格局。一是针对新型毒品常被伪装成普通电子烟等物品,联合学校在思政课增加辨识新型毒品、远离电子烟等课程,联动教育、烟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校园周边整治,严厉惩处违规向未成年人销售电子烟的商户;依托该区街道检察官工作室开展未成年人远离电子烟专项宣传,引导家长增强对未成年人接触电子烟的监管意识。二是针对新型毒品交易多是线上联络支付、线下快递取货的特点,促推建立全市同城闪送备案追溯机制,健全物流寄递安全制度;构建“检察+行业协会”协作模式,向3000余家互联网企业发出禁毒倡议,压实平台责任;联合网信部门出台《广州市网络行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指引》,强化对涉毒暗语及交易信息的技术巡查与线索移交。三是在案发率高的街道共建未保基地,组织禁毒普法宣传,揭示新型毒品的伪装形式和成瘾危害,累计覆盖25.7万人次;联合公安机关制发《广州市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干预检警协作指引》,提升信息共享研判与协同打击能力,合力斩断新型毒品供销链条;联合政法委共建“粤心安”心理服务中心,引入心理咨询师、社工等开展新型毒品认知矫正和成瘾阻断心理干预,构建“线上监测—线下打击—专业矫治”的治理闭环。截至2025年12月,全区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涉毒品犯罪案件同比下降58.6%。

【典型意义】

新型毒品具有较强隐蔽性,容易迷惑辨别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要强化风险早期识别,通过关注重点群体、动态监测、定向宣教等方式,及时发现学生吸食电子烟等不良行为苗头,严防新型毒品向校园渗透。根据涉罪未成年人犯罪成因进行靶向施策,量身定制方案精准帮教,将认知矫正与技能培训相结合,切实增强抵制毒品、回归正轨的内在动力。同时,凝聚多方力量,协同构建涵盖校园防治、网络巡查、物流管控、心理支持等环节的综合治理体系,有效遏制以电子烟等为载体的新型毒品在未成年人群体中蔓延,提升未成年人防毒拒毒能力。

案例四

朱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精准监督,推动加强未成年人银行账户管理

【关键词】

涉银行卡犯罪  附条件不起诉  法律监督模型  行业治理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朱某某(男,16岁)明知他人为转移网络犯罪资金,仍在多家银行办理银行卡3张出租给他人使用,上述银行卡单向流水金额合计人民币55万余元,查明上游网络犯罪资金人民币7万余元,朱某某非法获利人民币6800元。2023年6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朱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朱某某在考验期内表现良好,遵守相关规定。同年12月26日,依法对朱某某予以不起诉。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构建精准帮教体系,多措并举助力回归。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朱某某系某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犯罪动机源于消费观偏差和法律认知空白,综合全案情况,经不公开听证,决定依法对朱某某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促进其回归正途。检察机关成立由检察官、所在学校教师、司法社工组成的考察帮教小组,制定针对性的帮教计划。考察期内,帮教小组每月与朱某某谈心谈话,了解思想动态和学习情况,要求其参加青少年财商系列课程培训,引导树立正确的金钱观;安排朱某某定期到法治教育基地学习,为其定制每日法治学习清单,旁听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庭审,鼓励担任校园反诈宣传员,参与社区反诈宣传公益活动,实现从学法者到普法者转变。同时,督促朱某某的父母参加检察机关开设的家庭教育指导课堂,从教育方式改善、监护能力提升等方面接受专业指导。通过帮教,朱某某的法律意识明显提升,行为习惯得到一定改善,学业结束后顺利就业。检察机关还结合中职院校特点,专门开发《别让“两卡”卡住人生》、《不义之财不可取》等法治课程,推动纳入学校教学计划;拍摄预防涉银行卡犯罪微电影《纸飞机》,在全省中职院校展播。

(二)类案分析全面摸排,依法开展公益诉讼监督。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朱某某8天内先后在多家银行办卡3张,且其银行账户存在多笔、大额流水异常,部分银行网点在未成年人开户核验、存量账户风险排查、高风险账户管控等方面未尽到严格审查责任。徐州市、区两级人民检察院上下一体协作,详细梳理近年来全市未成年人涉银行卡犯罪案件,查明95名涉案未成年人共办理银行卡200余张,其中20余人人均办卡超过4张,且银行账户大额资金频繁流入转出,与其身份地位、经济实力不匹配。经实地调查发现,部分银行网点未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为16至18周岁未成年人办理开卡业务时,未要求未成年人提供工资收入、在职证明等材料,也未按照代理方式办理开户,且对未成年人高风险账户管控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随意开设银行账户,沦为帮助网络犯罪转移资金的“工具人”,侵害了不特定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其严格审查未成年人开户办卡条件,对未成年人银行账户严控管理。

(三)推动开展专项整治,促进形成治理合力。收到检察建议后,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及时开展全市未成年人银行账户专项整治活动,督促全市42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尽职调查措施,严格规范未成年人开户手续。其中,某商业银行专门建立未成年人账户管理平台,设立未成年人开户专门窗口。专项整治期间,拒绝不符合开户条件的未成年人申请11人次,实现16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零违规办卡。徐州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部门建立数据共享协作机制,自主研发未成年人涉银行卡犯罪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利用数据碰撞,及时发现未成年人涉银行卡犯罪线索、追诉上游犯罪、开展溯源反查。依托该法律监督模型,截至2025年12月,发现未成年人张某某等人涉银行卡犯罪线索6条,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人;发现涉未成年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危害金融安全等民事、公益诉讼监督线索100余条。相关工作做法写入徐州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的决定》。

【典型意义】

纠正未成年人消费观偏差和弥补法律认知空白,加强未成年人开户审核及账户管控,是预防和治理未成年人涉银行卡犯罪的有效途径。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未成年人银行账户管理问题,及时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督促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推动银行业金融机构细化开户审核标准,规范账户管理流程。为促推行业治理,检察机关研发应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动态监管未成年人异常银行账户,通过溯源反查深挖案件线索,强化对未成年人涉银行卡犯罪问题源头管控,促进实现“个体帮教纠偏、行业规范整治、长效数据监管”效果。

案例五

王某某等人盗窃案

——强化“拉车门”盗窃综合治理,促进源头预防

【关键词】

“拉车门”盗窃  依法惩戒  督促监护令  控辍保学  数智赋能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21日,王某某(男,16岁)伙同李某某(男,15岁)、张某某(男,17岁)以“拉车门”方式,盗窃车内现金人民币3600元。案发后,王某某、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其家属积极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因二人系未成年人、初犯、涉案金额刚过立案标准,陕西省某县人民检察院对二人均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综合王某某、张某某悔罪表现、赔偿谅解及帮教条件,检察机关依法对张某某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对王某某取保候审。因案发时李某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检察机关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启动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程序,并开展跟踪帮教。

2024年2月2日,王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盗窃,发现其再次犯罪后,检察机关于同年2月3日决定逮捕王某某,并于3月4日依法提起公诉,王某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深入分析犯罪成因,精准分级干预矫治。鉴于当地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案件多发,检察机关深入研判本案犯罪原因,会同公安机关开展分类评估,确保精准施策。一是针对受拜金、享乐及攀比风气影响的张某某,经社会调查发现,其沉迷名牌服饰、新款电子产品等高消费,因自身经济能力无法满足欲望,将“拉车门”盗窃视为“来快钱”的捷径。在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内,检察机关联合社工为张某某定制心理偏差矫治和理财培训课程,通过模拟经营类游戏认识消费陷阱带来的后果,指导其参与公益劳动和技能培训,帮助建立“努力—收获”的正向循环。二是针对长期处于事实辍学状态的李某某,调查发现,其将车内财物的不确定性与得手的随机性视为“开盲盒”式刺激体验,因家庭、学校等支持系统结构性失效,扭曲的认知未被及时纠正。检察机关向李某某的监护人下达“督促监护令”,明确监护职责和管教要求,同时责令李某某接受盗窃犯罪预防的专题法治教育与行为矫治课程,纠正认知偏差。三是针对盗窃成瘾、再次犯罪的王某某,调查发现其通过游戏社交群组接触“拉车门”盗窃作案视频后萌生犯意,在网络上学习课程化的犯罪方法教学后召集他人共同犯罪。因其未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危害性、再犯风险较大,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体现对屡教不改者必要的司法惩戒。

(二)以案促治,协同构建“拉车门”盗窃犯罪预防体系。针对研判分析的“拉车门”盗窃防范治理风险,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完善犯罪预防体系。一是加强常见犯罪空间防控。联合公安、交管、住建等部门对案件多发地区进行专项整治,排查梳理4类23项风险隐患,推动完善监控覆盖、修复照明设施、强化门禁管理等措施,实现“技防升级+人防强化”,源头预防“拉车门”盗窃犯罪滋生。二是补强帮教矫治力量。针对未成年人盗窃再犯率高、矫治需求迫切等问题,检察机关系统梳理此类案件办理有关情况,并向当地党委、政府作专题报告。在政府牵头下依托未保中心配套开发了具有在线帮教、智能预警、效果评估等功能的数字化帮教平台,整合司法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力量,构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联动体系,有效提升了涉罪未成年人帮教矫治能力。三是加强协同共治机制。聚焦深化未成年人盗窃犯罪治理,联合教育、公安、司法等11家单位,建立覆盖“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治安违法—触刑—犯罪”的分级处理与衔接机制,细化46项具体职责,形成行为干预、矫治教育、依法惩治、安置帮扶的闭环管控机制。会同多部门开展“离车必锁 守护财产安全”法治进社区和“守住法律底线 远离侵财犯罪”法治进校园系列普法宣讲,增强防范意识和法治观念。截至2025年12月,当地涉“拉车门”盗窃的未成年人犯罪同比下降67%。

(三)数智赋能法律监督,综合履职助推控辍保学。针对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类案暴露出的“辍学—失管—犯罪”风险链条,检察机关聚焦背后的未成年人失学失管问题,将犯罪预防端口前移,依托控辍保学全流程融合监督模型,对县域中学生学籍异动、请假备案、离校登记等数据进行智能比对,精准筛查出14名处于事实辍学状态、脱离监管的未成年人。检察机关于2024年4月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从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学校管理、细化劝返举措等方面,提出整改建议。因整改未达预期,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向法院提起诉讼,推动相关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辍学监管职责、建立长效机制。教育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建立局领导包片、单位包校、校长包经济困难学生、教师包学习困难学生的具体措施,助力11名辍学学生顺利返回校园,同时出台《某县控辍保学实施方案》,在全县43所中小学校建立重点学生群体管控台账,从源头上降低因失学失管引发的犯罪风险。

【典型意义】

针对近年来常见多发的未成年人“拉车门”盗窃犯罪,检察机关加强类案分析研究,深入查明犯罪成因,开展精准分级干预矫治。针对发现的类案防范风险以及背后的治理薄弱问题,及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完善治理、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协同完善分级处理与衔接机制,坚持促进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协同完善未成年人罪错分级干预机制。同时,加大对涉案未成年人失管、辍学状态的关注,通过研发、运用大数据法律监督模型,依法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破解“因辍致闲、因闲致盗”难题。


【编辑】: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网站